目前我國已進入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時期,國家的基本建設投資逐年增加,為了保證基本建設資金的及時供應和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促使各基建部門在按照國家規定的計劃完成基本建設任務中,同時推行經濟核算,降低工程成本,為國家節約建設資金,單獨設立辦理基本建設撥款監督的專業銀行已有必要。茲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系統內設立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二、凡國家用于基本建設的預算撥款以及企業、機關等用于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均集中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根據國家批準的計劃和預算監督撥付。
三、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應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對國營及地方國營包工企業辦理短期放款。
四、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應負責辦理基本建設撥款的結算業務。
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應監督基本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并對建設單位和包工企業的資金運用、財務管理、成本核算以及投資計劃完成情況等進行檢查監督。
六、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在全國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未設立機構地區的業務,得委托中國人民銀行代理,或派員駐在人民銀行辦事。
七、關于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的創設事宜,責成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辦理。
195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