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是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必需的工具,它的編繪印制,帶有很大的保密性質。近來有的行政單位將編印的行政區劃圖公開發行,很容易泄密。茲為確保國家機密,在中央未作統一具體規定前,暫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行政單位編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至市、縣等行政區劃圖,均不得在私營印刷廠印制,也不得公開發行。應列為密件,只備內部參考使用;使用地圖機關,必須負保密責任。
  二、將編印的地圖應經報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備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圖須報五份、省級以下各級行政單位行政區劃圖須報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