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但當該項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都無法可靠計量時,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金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換出資產的當期損益。
在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計量基礎和交換所產生損益的確認原則時,需要判斷該項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以及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地計量。
一、確認原則
換入資產:應當在其符合資產定義并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
換出資產:應當在其滿足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計量原則
(一)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
1.公允價值計量的兩個條件:
(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
2.公允價值確定原則:
(1)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確定,應當優先考慮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
(2)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應當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
(二)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
1.適用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商業實質;
(2)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
2.處理原則: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