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提示
土地劃撥,具有公益目的性、無償性、無期限性、行政性和轉讓受限性(轉讓須辦理法定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
(2)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3)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書面合同
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登記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2023C簡Q1)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些權利?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如何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費用待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主動申請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