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原則,是指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它們的成立和生效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的原則。物權變動的原則包括: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兩種。

物權的變動原則是什么

1.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變動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發生相應法律效果的原則,物權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其變動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關系,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此種可由外部辨認的表征,即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則,是指物權變動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其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對于信賴公示所表征的物權而為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其余其真實物權狀態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則賦予物權的公示以絕對的效力,保護信賴物權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快捷。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

1.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最為重要的物權形式。

2.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3.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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