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動人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的人。這個定義包含兩個關鍵要素:一是投資者之間存在協議或其他安排,二是這些安排旨在共同擴大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控制。
狹義與廣義
狹義: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聯合起來收購一個目標公司股份并就收購事項達成協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即聯合收購人。
廣義:不僅包括聯合收購人,還包括在證券交易和股東投票權行使過程中采取共同行動的人。
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第83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中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它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自己或者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