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收入,簡單來說就是企業“沒賣東西卻要交稅的錢”。這種收入不是通過正常銷售商品或服務賺來的,而是因為企業把資產“白送”或“變相轉移”給別人用了,稅法為了防止企業偷稅漏稅,強制要求將這類行為“當作銷售處理”,并計算對應的企業所得稅。
視同銷售收入是什么?  舉個生活化的例子:
  小明開了一家餅干廠,2025年中秋節,他把自產的100盒餅干免費發給員工作為福利。這批餅干成本每盒50元,市場售價每盒80元。雖然小明沒實際銷售這些餅干,但稅務局會要求他按市場價80元/盒確認收入,總共8,000元作為視同銷售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什么會有視同銷售?
  ?防止企業避稅:如果企業隨便把資產送給員工、客戶或捐贈出去卻不交稅,相當于變相轉移利潤,國家稅收會流失。
  ?公平稅負原則:無論資產是賣出去還是送出去,只要所有權轉移了,就要按市場價值征稅,保證所有企業公平納稅。
  哪些行為會被“視同銷售”?六大常見場景
  以下行為需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視同銷售收入
場景 ?例子 ?稅務處理
?用于職工福利 把自產餅干分給員工、用公司產品發年終獎 按市場價確認收入,同時計入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14%可稅前扣除)
?用于市場推廣 免費送樣品給客戶、用自產商品做廣告宣傳 按市場價確認收入,廣告費支出在限額內扣除
?用于對外捐贈 向災區捐贈自產礦泉水、向學校捐贈教學設備 按市場價確認收入,捐贈支出符合條件可稅前扣除(利潤12%以內)
?用于償債或投資 用庫存商品抵債、用房產入股其他公司 按市場價或評估價確認收入,相關成本可扣除
?用于股東分紅 把公司生產的手機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 按市場價確認收入,股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用自產服裝換原材料、用卡車換股權 雙方均按換出資產的市場價確認收入
  例外情況:
  ?內部使用不交稅:比如把自建的商品房改成員工宿舍,所有權沒變,不視同銷售。
  ?特殊政策優惠:扶貧捐贈、疫情防控捐贈等符合政策的部分可能免稅。
  視同銷售收入怎么算?三種定價方法
  ?市場價優先:有市場價的直接按市場價算。
  例子:餅干廠送員工100盒餅干,市場價80元/盒→收入8,000元。
  ?評估價替補:無市場價時找第三方評估。
  例子:捐贈自建廠房,成本200萬元,評估價300萬元→收入300萬元。
  ?成本加成法:連評估價都沒有時,按成本加合理利潤(如成本加成15%)。
  例子:贈送自研設備成本50萬元,加成15%→收入57.5萬元。
      用于市場推廣等需要視同銷售的財稅處理
  一、稅法規定
  (一)增值稅的規定
  1.無償贈送的需要視同銷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視同銷售。
  因此,企業在市場推廣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無償贈送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符合稅法規定捆綁銷售可以按照折扣后凈額計算增值稅而不需要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即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開具銷售的商品和“贈品”,或直接開具商品組合,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再開具所謂“贈品”銷售金額的折扣額(負數)。
  在滿足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不滿足規定,就需要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1.無償贈送等需要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包括:(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
  2.符合稅法規定的“買一贈一”等不需要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二、會計處理
  (一)組合銷售構成多項履約義務的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類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因此,對于同一時點履約義務的,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對于不同時點履約的,對于尚未履約的單項義務計入“合同負債”。
  (二)促銷行為不構成履約義務的
  促銷行為是企業單方面做出的決定,比如隨機發放贈品等,是企業業務宣傳支出,應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