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建立的權責關系,核心是“一方付出勞動,一方支付報酬,且勞動者需服從管理”。簡單說,就是勞動者成為企業的“自己人”,接受企業安排的工作、遵守規章制度,并享受工資、社保等權益。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合同。
舉個奶茶店的例子:
店員小王每天按店長排班工作,必須穿工服、用指定設備做奶茶,月底領固定工資+提成,老板還給他交社保。這就是典型的勞動關系——小王是奶茶店的“自己人”,老板管他干活、發工資,小王享受法律保護的權益。
?勞動關系的“四大核心特征”?
?從屬性?(老板說了算):
企業有權指揮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時間和方式。例如,程序員必須按時提交代碼、外賣騎手需完成平臺規定的接單量。
反例:搬家師傅老李自己決定幾點上門、用什么工具搬貨,屬于勞務關系。
?有償性?(干活拿錢):
工資必須定期發放(如每月10號),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25年全國最低約2,400元/月)。
反例:志愿者在公益組織幫忙,屬于無償服務,不算勞動關系。
?持續性?(長期綁定):
勞動者長期為企業工作,而非“干一單就走人”。例如,教師連續多年在同一所學校授課。
例外:學生兼職若每天固定排班、接受管理(如奶茶店小時工),也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社會保障性?(企業必須兜底):
企業需繳納社保(養老、醫療、工傷等),并提供勞動保護(如電工的絕緣手套、高溫補貼)。
?勞動關系包含哪些內容?——法律規定的“六大權責”?
?勞動者的權利:
?獲得報酬:工資、加班費、獎金(如銷售員提成);
?安全保障:企業提供防護設備,定期體檢(如化工廠員工每月領防護服);
?休息休假:法定節假日、年假、產假等(如春節帶薪休假7天)。
?企業的義務:
?簽訂合同:用工1個月內必須簽書面或電子合同(否則需支付雙倍工資);
?繳納社保:不得用“自愿放棄社保”條款規避責任(某快遞公司因此被罰補繳);
?解雇限制: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開除員工(如程序員因拒絕偽造數據被辭退,企業需賠償)。
?特殊場景的認定:
?勞務外包≠勞動關系:若企業仍實際管理勞動者(如排班、考核),法院可能認定為勞動關系(某農業公司通過“勞務承包合同”規避責任失敗);
?新業態用工: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若被平臺強管理(如規定在線時長),即使簽“合作協議”也視為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如何證明?——沒合同也能維權!?
即使未簽書面合同,符合以下條件即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實際用工:企業發放工資、安排工作(如工資轉賬記錄、排班表);
?服從管理: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如打卡考勤、穿工服);
?業務關聯性:工作內容屬于企業主營業務(如奶茶店員工做奶茶)。
舉證材料:
工資條、社保繳費記錄;
工作群聊天記錄、工牌;
同事證言、客戶對接記錄。
案例:學生韓某兼職期間未簽合同,但法院根據考勤表、課時記錄認定其與學校存在勞動關系,判決補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