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單位將其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股權進行了轉讓,收取價款50萬元,在對此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同時,并按財稅[2007]84號文的規定按3‰的稅率申報繳納了產權交易印花稅,稅務人員經過審核后,首先指出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繳納營業稅。同時對其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在適用稅率的認定上存在認識的混淆,同為股權轉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應有所區別,對此需作一說明指正。
一般企業之間股權轉讓繳納印花稅適用稅率為萬分之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稅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同時《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繳納印花稅時適用3‰的稅率。這里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84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從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這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征收的一種稅,是投資者從事證券買賣所強制繳納的一筆費用。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股權轉讓書據和股份轉讓書據,納稅義務人是股份轉讓雙方,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計稅依據是雙方持有的成交過戶交割單。
就本例而言,由于該企業并非上市公司,其股權轉讓只是一般企業之間的產權轉讓行為,不適用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而應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申報繳納印花稅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