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由于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是從2008年元月1日生效的,如果是在2007年3月16日到2007年12月31日這一時間段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可以執行以前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從而獲得免二減三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的《關于公布后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5號文)第二條規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別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統一適用新稅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不享受新稅法第五十七條*9款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因此,貴公司如果是在2007年3月17日到2007年12月31日期間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且符合國稅發[1999]60號、國稅函[2003]422號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必須要達到法規規定的比例,可以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依法享受免二減三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自2008年1月1日起,統一適用新稅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不享受新稅法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