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投資的一家公司擬終止經營進行清算,那么公司在注銷稅務登記之前處置原材料及產品存貨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終止經營而進行清算的,其原材料或產品存貨通常會做如下處置:(1)正常價格銷售;(2)折價變賣;(5)抵償債務;(4)分配給投資者;(5)贈送他人;(6)報廢。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等相關稅法精神,上述(1)-(5)類處置原材料及產品存貨的方式均要按銷售或者視同銷售處理的,而第(6)種屬于應做進項稅轉出。但是對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有所不同。
對于一般納稅人,問題的關鍵是存貨中包含的進項稅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對納稅人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后銷售的貨物,應按現行稅法的規定征稅。對納稅人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雖然文件中所述的“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并不是現在所說的“存貨中包含的進項稅”,但從稅理上來說是有相通之處的。因此,對于一般納稅人處置存貨應該做銷售或者視同銷售處理,可以抵扣尚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如果計算的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應按差額繳納增值稅。對于前述第(6)種情況應做進項稅轉出,并按財產損失有關程序辦理。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第165號)文件:“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直接按照適用征收率計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存貨的銷售收入只需正常計入清算所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