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計劃購買廠區附近一塊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協商價款為500萬元,其他費用由公司承擔,請問:1、購買個人使用的土地支付的500萬元沒有任何發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2、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還需要繳納那些費用?款項是支付給土地管理部門還是支付給個人呢?3、其他有關不利于公司因素的考慮?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符合上述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但對購買該土地的貴公司沒有任何發票是不可以入賬和進行攤銷的。建議您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作為入賬憑據。
2、主要涉及以下稅種:
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當按成交價格的5%計算繳納營業稅。
同時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印花稅(雙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據此雙方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契稅(買方):根據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按成交價格(合同)和當地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