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新會計準則下,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應規定為多少呢?
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周轉使用的包裝容器等。其特點是單位價值較低,或使用期限相對于固定資產較短(通常指一年以內),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其原有實物形態基本不變。在具體管理時,在界定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覺得很難區分。企業是不是需要編制一個固定資產目錄來規定是否屬于固定資產呢?這個目錄是否就是企業的固定資產卡片呢?
現行會計制度對于固定資產的規定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規定有沒有沖突,對稅務尤其增值稅方面有何影響?
答: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現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一樣,而低值易耗品同樣也都指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因此,企業的相關資產是屬于固定資產還是屬于低值易耗品根據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判斷。從稅務的角度分析,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低值易耗品,購入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方面,固定資產的扣除要通過計提折舊,按規定分若干年在稅前扣除,而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