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網上公布相關增值稅繳納所得稅黨報先征后退等內容總結如下:
  【問】
  我單位屬于經營性事業單位,享受國家關于黨報、黨刊先征后退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我們取得增值稅先征后退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2006年12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對經營宣傳文化事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其中就包括,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上述各級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報一刊以內。
  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國家是要求將增值稅先征后退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果這樣操作反而不利于宣傳文化事業單位業務發展和改制。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24號)又從所得稅角度做出了一項特殊規定,即,對宣傳文化企事業單位按照財稅[2006]153號文件有關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收入,不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新技術、新興媒體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和開發以及發行網點和信息系統建設。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對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黨報黨刊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取得的收入在2008年以前肯定是不征稅的。
  2008年1月1日起,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實施,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組合 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根據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很多人認為,財稅[2007]24號文件中對“宣傳文化企事業單位取得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收入,不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新技術、新興媒體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和開發以及發行網點和信息系統建設”的規定已經作廢,不能繼續執行。其實這是一個誤解。
  財稅[2007]24號文件規定的“取得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收入,不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并不是免稅政策或者說并不是所得稅優惠政策,而是對不征稅收入進行界定,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惠,不會受到財稅[2008]1號文件的影響。在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不征稅收入的全部條款都規定在第2章“應納稅所得額”中,而不是規定在第4章“稅收優惠”中,因此企業所得稅中關于“不征稅收入”的有關政策不屬于稅收優惠,不會被財稅[2008]1號文件所廢止。
  相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黨報黨刊增值稅先征后退收入就屬于“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這個專項用途已經在財稅[2007]24號文件中得到確認。
  因此,符合規定的黨報黨刊增值稅先征后退收入在2008年以后應按照不征稅收入處理。綜合以上分析,黨報黨刊增值稅先征后退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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