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訂單或要貨單是否需要貼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505號)規定,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所以這類訂單、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則需要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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