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其目錄中公布的現行有效的《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中第十一條被財稅[2006]162號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