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所開發的項目未在銀行進行融資,現是與關聯公司及投資人(自然人)簽定了借款協議,由于都屬于公司的關聯往來,故經與關聯人商量,此借款利息在項目竣工且房子售出60%以上再一次性支付利息費用,前期愿作為公司的周轉金,請問這種情況稅務在項目結算時可否在稅前扣除?另外,關于個人借款的部份應交的個人所得稅是按取得利息收入的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嗎?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扣除辦法對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的原則之一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并且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準扣除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
所以,對于向關聯方的借款只要不超過注冊資本50%的部分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并且這個扣除并不要求一定是已經支付的利息,只要企業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在每期計提利息就可以在每年計算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
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對于個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應當按資金占用費計征營業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股息、紅利、利息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