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稅務管理工作中,有的經營者拒絕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生產、經營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對這樣的經營者,稅務機關能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對拒不按稅務機關要求使用稅務登記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見,對納稅人不按稅務機關要求,拒絕在生產、經營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