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票據保證是指第三方(保證人)承諾,當票據債務人(如出票人、承兌人)無法履行付款義務時,由保證人代替其履行債務的法律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找一個信用可靠的“擔保人”,給票據債務多加一層保障,確保持票人最終能拿到錢。
舉個例子:
某電商平臺向供應商采購一批電子產品,開具一張100萬元、3個月后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由于供應商擔心電商平臺的付款能力,要求其母公司(某大型科技集團)在票據上做“保證”。到期后,若電商平臺資金鏈斷裂無法付款,供應商可直接要求母公司支付100萬元。母公司付錢后,可再向電商平臺追償。
?票據保證的“三大核心要素”?
票據保證必須滿足以下要件,否則無效:
?明確記載“保證”字樣:必須在票據或粘單上清晰標注“保證”或類似文字。
?反面案例:某公司僅在匯票背面蓋章未寫“保證”,法院認定不構成票據保證,僅視為普通擔保。
?保證人簽章:保證人需簽名或蓋章(電子票據需數字簽名)。
?案例:某建筑公司請關聯企業做保證,但因漏蓋公章導致保證無效,持票人無法追索保證人。
?記載被保證人信息:明確是為誰擔保(如未記載,默認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一句話總結:票據保證是“白紙黑字+簽章”的法定行為,口頭承諾無效。
?保證人的責任——直接“兜底”?
?連帶責任:
持票人無需先向債務人追索,可直接要求保證人付款。
?案例:某物流公司票據到期拒付,持票人跳過物流公司,直接起訴保證人(某銀行)并獲得全額賠償。
?全額擔保:
保證人需對票據金額、利息、追索費用等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不能部分保證。
?案例:某擔保公司試圖僅擔保票據金額的50%,被法院判定無效,需承擔100%責任。
?票據保證的特殊規則
?獨立性原則:
即使票據債務因基礎交易糾紛無效(如貨物質量爭議),保證責任仍有效。
?案例:某供應商因交付瑕疵產品被起訴,但其持有的匯票已由第三方保證,法院判決保證人仍需付款。
?不可撤銷性:
保證一經生效,除非持票人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得單方撤銷。
?案例:某企業試圖以“資金緊張”為由撤回保證,被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