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有一筆2003年形成的應收賬款(借方數),金額13萬元左右,十年來余額未發生變化,對方單位已經不存在,相關經辦人員也無法聯系。如何做損失處理,有何政策依據?需要什么手續?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收賬款無法收回而發生的損失屬于專項申報的范圍,企業應在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后,作為壞賬損失。企業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等資料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