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企業是一家研發機構,已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規定,研發機構購買國產設備可以全額退還增值稅。我企業在2009年10月購買固定資產,取得專用發票,并認證,已取得了增值稅的退稅款。現在由于工作需要,在2010年10月(在監管期內)將該設備銷售給其他單位,請問我企業是否需要補繳退稅款?如果需要,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第十二條規定,監管期內發生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移作他用等行為的,研發機構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你研發機構將該設備銷售給其他單位,應按增值稅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北京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