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受贈的住宅,現在需要出售如何計繳營業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0]7號)規定,個人轉讓無償受贈的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凡贈與行為符合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的免稅情形的,其原價按受贈前贈與人的購房或受讓原價確定。贈與行為不符合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的免稅情形的,其原價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贈與人的轉移價值確定。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時間孰先的原則確定。但對符合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情形的,其購入時間仍按離婚前的原購入時間確定。
(常州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