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請問1、上述規定對于屬于一般納稅人身份的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是否適用?例如,某酒店因月餅銷售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主管稅務局要求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公告實施后,月餅銷售能否按小規模納稅人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如果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前期由于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達到了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而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身份,現在是否可以重新認定,變回小規模納稅人身份?
答: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酒店已經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月餅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應稅行為,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而應按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因此,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通常情況下不能變回小規模納稅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