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中規定的營銷員是不是雇員和非雇員都執行減除40%的展業成本后再按勞務報酬計算個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主要適用于保險公司的保險營銷員(非雇員)的情形。對于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的雇員身份的營銷人員,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但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減除40%展業成本,而將展業成本作為公司支出處理。